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A: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檢附移轉契約書正本(貼印花部份)(驗畢當場發還,郵寄申報者檢附該契約書正本之影本)、副本及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津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之正本影本外,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台北市: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5. 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