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因火災燬損,致無法居住使用,該土地得否繼續適用千分之二稅率核課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因火災燬損不堪使用,而無法居住,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其基地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