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都市更新參與權利變換者於都市更新計畫實施完成後,獲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有無稅捐減免?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規定,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所稱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係指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依相關規定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2年內房屋稅之減徵。亦即自使用執照核發日之次月起減半徵收房屋稅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