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小明是公司借款的擔保人,公司破產後,小明持份四分之一的房屋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日前已收到法院的估價通知書,金額為80萬,另外,小明以上述標的為抵押物跟某甲(要好的朋友)借款100萬,尚未償還…

問1.由擔保引起的債務(債權人是銀行)與B.抵押借款引起的債務(債權人是某甲)是否都會記載在建物謄本上?
抵押借款謄本會有抵押權登記,而若是保證債務因未有抵押權所以不會有抵押權登記,但查封之後會有查封登記。

問2.由擔保引起的債務(債權人是銀行)與B.抵押借款引起的債務(債權人是某甲),標的物之拍賣所得的分配優先順序為何? 及分配方式為何? 若一拍成功,某甲是否有可能獨得扣除執行費用(8/1000?)與土地增值稅後的金額?
分配款順序是1. 執行費用2.增值稅3.抵押權人4.其它稅欠5.普通債權,所以甲的抵押權是第一優先受償,書記官也已告知發動此次拍賣的銀行,若拍賣成功銀行會分不到錢(拍賣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