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房屋拍賣前屋主與第三人訂立假租賃契約,應如何處理?

所謂〔假租賃契約〕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屬於民法案八十七條規定的通謀的意思的表示,根據這種通謀的意思表示成立契約,當然無效,因此拍定人不受無效的假租約約束,只要證據確鑿,(如租期過長,租金過低,無扣繳紀錄,及無收受租金之書據等等,不尋常租賃條件)拍定人可依法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的標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