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標得之房屋,在房屋拍賣前屋主與第三人訂立假租賃契約,應如何處理?

所謂〔假租賃契約〕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屬於民法第87條規定的通謀的意思表示,根據這種通謀的意思表示成立契約,當然無效。因此拍定人可不受無效的假租約約束,只要證據完全,(如租期過長,租金過低,無扣繳紀錄及收受租金之書據,不尋常租賃條件等),拍定人可依法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