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何謂拍賣無時益?

強制執行法第 50-1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這一種情形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債權銀行並未提出強制執行動作,可能是後順位債權人提出的,或是普通債權聲請查封。如果連底價都不足清償第一順位債權人時,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要求強制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如債權人堅持繼續執行,則此債權人需切結願負擔執行費用,法院才會准其繼續拍賣。會有這種狀況發生,主要有三種可能,其一是債權人認為有可能超底價出標,願意賭賭看;其二要強逼債務人與其和解,看債務人會不會讓房子低價被標走,而在開標前與其和解,其三債權人也中意這一間法拍屋,有意進場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