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標得房屋,如屋主已遷移但臨走前將屋內水、電管道設施或裝璜予以嚴重毀損,影響拍定人權益應如何處理?

標得房屋,點交範圍包括屋內水、電管道設施,及附合於房屋的裝潢,換句話說,這些都是屬於拍定人所有,屋主臨走前破壞,如果是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將購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139條規定違背查封罪(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之以下罰金)。如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毀壞,則該物對債務人而言已屬他人之物,則應構成刑法第354條規定一般毀損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尚未撤封,亦是構成刑法第139條規定違背資封奴力罪,所以當拍定人在標得房屋後,應隨時注意房屋現狀,並應積極對破壞搜證 ,至於已遭破壞則得依法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在民事上也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屋主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