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標得之房屋原屋主要索取裝璜費用,否則拒不搬遷,或加以拆毀,應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屋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附合〕,但〔舉輕以明重〕,屋主既然為原不動產所有人與裝橫材料的所有人同屬一人,在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故不得要求拍定人支付裝璜費,至於屋主竟加以拆毀,則涉有刑法第354條規定之毀損罪嫌,拍定人亦可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