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 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現行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