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3)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例如老張死亡留有1個18歲的兒子,那麼他相差年滿20歲還有2個年數,所以他的扣除額是150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例如某甲死亡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100萬元為扣除額。